2005年4月7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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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侵犯女儿权利 骗取登记被判撤销
张阿久 俞佳

  近日,未满10岁的象山人小花在父亲的陪同下,高高兴兴从法官手中接过判决书。在这份判决书中,本应属于小花的房产权利得到了法律的保护,而小花的母亲背着小花从房地产主管部门骗取的房产权证被依法撤销。
  1994年春红与张乙两人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女叫小花。1998年5月,夫妻经合计购买了一套80平方米的住房。房产公司出具了购房发票,发票上写明房屋购买人是春红。购房后夫妻俩没有办理权属登记。然而好景不长,2003年5月,春红与张乙因故产生纠纷并最终导致离婚。在调解中心的主持下,这对走到头的夫妻约定所购房屋产权归女儿小花所有,双方均无权对该房屋产权进行转让、抵押、处分,小花由张乙抚养。协议签订后,春红搬出了住房,售房证明书和售房发票也由小花和她的抚养人张乙保存。
  2003年11月,小花在父亲陪同下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工作人员告诉她这套房子已被春红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并为其向第三人小芳借款设立了抵押,小花和张乙晕了,明明相关凭证在自己手上,却为何产权被她人登记了呢?觉得蹊跷的父女俩经调查终于弄清了事实的真相。
  2003年9月底,急需资金的春红背着小花及她的法定代理人张乙到房产公司重新开具了售房证明书,复印了售房发票记账联,并向税务机关缴纳了房产税,从房产、土管部门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第二天,春红为向小芳借款,讲好以该房子抵押给小芳。为此,双方签订了房地产抵押登记合同,并在房管处办理了借款抵押登记,房管处也向小芳颁发了房屋他项权证。得知真相后,小花及其法定代理人一纸诉状将房地产管理部门告上法院,要求撤销颁发给春红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撤销颁发给第三人小芳的房屋他项权证。作为与该案有关的第三人春红和小芳也一并参与诉讼。
  案件在审理中,作为母亲的春红始终不肯到庭。
  象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春红在房产赠与后采取补办手段,备齐申请登记的全部单证,骗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属侵权行为,所骗取的登记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户籍登记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确认产籍归属。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提供抵押的财产应是抵押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春红以无权处分的财产为小芳设定抵押的行为,应属无效。小芳的辩称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该案一审案件判决后,被告人第三人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